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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党委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10-14 】

各小班:

根据《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329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及学院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3年国家助学金评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所有退役士兵员工(含退役复学员工,下同)。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参评学年处分未解除的在校生不再具备申请条件。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员工,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把握申请条件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员工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13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严格评审要求
 普通本专科员工国家助学金通过四川省员工资助管理系进行申请审批。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等额评审的方式产生受助对象,2024年春季学期可根据学籍异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规范指标使用
 国家助学金指标包括两部分,即普通员工指标和退役士兵员工单列指标。学院普通员工指标共计287个,各小班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1。退役士兵员工单列指标资助标准为二等国家助学金(3300 元/人·年),确属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员工可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4500元/人·年),超出资金由学校解决。
 单列指标不可与普通员工指标混用,其指标不再划入小班分配的指标数中。退役士兵员工凭退伍证或退伍证明获得受助资格,相关材料交予学院7-504,退役士兵员工不进行系统申请。
 普通员工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级根据困难等级确定,可降档但不可升档。特别困难员工可申请一等、二等国家助学金,困难员工可申请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员工只能申请三等国家助学金。班级根据本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情况进行指标分配,最终各班级的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评定数量相等。

五、日程安排
 各小班应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要求和本班实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1. 10月14-15日 小班评议、公示,10月15日晚22:00前将小班评议结果汇总表(附件2)交至7-504,电子档发送至1404145803@qq.com。
 2. 10月16-19日 员工系统申请,学院评审、公示、通过系统上报学校。
 3. 10月20日 学校奖励及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及资助领导小组评审。
 4. 10月23-27日学校公示。
 5. 10月30日 学校评审材料上报教育厅。

六、落实工作要求
 (一)认定机制。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次年春季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员工,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员工申请原始材料和班级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各单位小班待评定后及时交学院存档备查。
 (二)资金发放。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全过程纳入省阳光审批平台监督,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员工社会保障卡。2023-2024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按学期(5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不晚于11月30日;春季学期按月发放。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受助员工,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退学的受助员工,自员工办理退学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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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4日